基督教的出版商,有時會出一些經文節錄的小書,當中把一些相關內容的「金句」,例如安慰、盼望等經文輯錄,然後獨立發行。這些小書,費用不甚昂貴,送禮自用皆宜。
如果把那些聖經當中有關亂倫、強姦、性挑逗等經文獨立成書,不知會被淫褻物品審裁處評為什麼級數呢?
把聖經送檢一事,早已被淫審處駁回,但如果有人將以上的假設付諸實行,會有什麼後果呢?我不敢想像。
這將會是一個最好的社會實驗題材,是嗎?
基督教的出版商,有時會出一些經文節錄的小書,當中把一些相關內容的「金句」,例如安慰、盼望等經文輯錄,然後獨立發行。這些小書,費用不甚昂貴,送禮自用皆宜。
如果把那些聖經當中有關亂倫、強姦、性挑逗等經文獨立成書,不知會被淫褻物品審裁處評為什麼級數呢?
把聖經送檢一事,早已被淫審處駁回,但如果有人將以上的假設付諸實行,會有什麼後果呢?我不敢想像。
這將會是一個最好的社會實驗題材,是嗎?
10個回應
五月 30, 2007 at 12:23 am
不是淫審處駁回,是影視處拒絕送檢。
理論上,如果你有足夠的精力,大可把上述經文全部抽出來,印一本送給淫審處的。
五月 30, 2007 at 12:34 am
方兄…駛唔駛回得這麼快?
如果是一本已經印刷了的聖經,有關機構自然可以駁回送檢要求。
但如果我是那本輯錄集的作者,主動要求將書本送檢,又是否可行呢?
畢竟輯錄集本身已經不是聖經,只是一本有聖經內容的書。
五月 30, 2007 at 1:10 am
其實把《聖經》送檢還有一個技術性的問題,就是要把哪一個版本的《聖經》送上去。《聖經》的譯本實在太多了,弄不清楚的話,大槪是不可能送檢的。
五月 30, 2007 at 2:46 am
肥醫生:
拿已印刷的聖經送檢不是不可行,視乎送檢者是否「物品的作者、印刷人、製造商、出版人、進口商、發行人、版權擁有人或設計、生產或發布的委託人」。(林忌的《自己印一份聖經送檢》有教大家如何自行送檢聖經。)
淫審處會否駁回送檢要求?送過才知。或許到時我們又會看到某些職員搶著未審先判或者(越權)代為駁回。
聰:
拿和合本送檢便可,最少沒版權問題。
五月 30, 2007 at 9:25 am
早有此意. 如果有錢的話, 最理想係做大型戶外廣告
聰: 什麼版本不是問題, 問題只是是否不雅.
五月 30, 2007 at 9:50 am
>>那些聖經當中有關亂倫、強姦、性挑逗等經文獨立成書
十多年前在大學圖書館已經有了。相信現在還有。有機會到圖書館查看。
當年我讀的一本叫 《Sex and the Bible》,值得推薦。(哈,如果有人向淫審處檢舉我,那放馬過來吧)
五月 30, 2007 at 6:24 pm
KC提出一個非常重要的元素,如果要送檢成功就必須是「作品的作者、印刷人、製造商、出版人、進口商、發行人、版權擁有人或設計、生產或發布的委託人」
所以,惟有自行出版有關書本,才會肯定獲得被檢核的機會。
五月 30, 2007 at 7:42 pm
其實叫那位賣葛先生將自己的網站拿去送檢就可以了,不一定要印出來的……
五月 30, 2007 at 10:07 pm
你輯錄了,印了出來,你就是出版人了。
未聽過淫審處拒審的,頂多評為一級。
六月 1, 2007 at 3:24 am
你在網上找文字版和合本聖經,印出來然後送檢,你應該算是印刷人或出版人吧。
也有可能不是這麼簡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