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月 29, 2006...11:58 am

自傷者自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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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個主動破壞自己健康和身體機能的人,納稅人應該為他們支付多少醫療費用?

這不是無聊的問題,而是每一天都正在發生。如果自我傷害並非因精神病而出於個人意願,納稅人是否還要為他們付鈔。

案例一:
陳先生才五十歲,長期抽煙,最終患上血壓高以及心臟發大,需要服食多種血壓藥,但他仍然堅持繼續抽煙,每次門診都可以嗅到他全身煙味。每一次我都從他衫袋內拿出煙包,問他是否慬得中文字,他也很誠實地把煙包上「吸煙可以致命」、「吸煙導致癌症」等標句讀出,他也明白吸煙對身體有危害,但他就是拒絕戒煙,也拒絕一切戒煙服務和協助,只是每次都回應一句:「鄧小平食煙都食到九十歲啦。」

案例二:
刀疤強今次又進入急症室,才二十歲的他,身上的刀疤比他的年齡還多,每次「劈友」他總是一馬當先被人劈先,面不改容捱了數刀,又死死氣入急症室,他的傷口,已經成為初級醫生練習縫針的實習工具。每次他入來急症室,那些做了數年認得他的醫生會像老朋友地說:「又係你,今次劈中邊度呀?」

為什麼會有如此想法?因為又要報稅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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